來源 | 都市現場原創
未經允許請勿轉載
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城東花園的涂先生
向《都市現場》反映
不久前
由于小區車庫前
排水溝的蓋板缺失
導致他踩空受傷
事后
涂先生認為
小區物業應該對此負責
可對方卻置之不理
涂先生告訴都市現場記者,10月15日,他剛把車停在租用的車庫里,沒想到走到門口,意外就發生了。
涂先生:這個蓋子當時沒鋪的,是空的,后面才蓋上去的。
涂先生出示了
意外發生后拍下的照片
從照片上可以看到
涂先生面部有多處受傷
涂先生:縫針縫了八九針,花費了將近2000塊錢。
12月6日
都市現場記者在該小區看到
涂先生車庫門口的井蓋
現在是完整的
但其他車庫前的排水溝
存在蓋板破損以及缺失的情況
并且沒有樹立任何警示標識
小區業主:肯定有隱患,走路也不方便啊。
涂先生認為
自己因為排水溝蓋板缺失受傷
加上車庫門口的燈沒開
物業應負大部分責任
涂先生:晚上一盞燈都沒有開。后面物業講賠我我車位的租金,是1200元一年。物業講退還我,到現在又不理我。
涂先生告訴都市現場記者
之前治療
一共花費了近2000元
他不要求物業全部賠償
只希望物業能兌現之前的說法
免除車庫一年的租金
隨后都市現場記者
陪同涂先生一起來到了
南昌市青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
城東花園管理處
了解情況
南昌市青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城東花園管理處 工作人員 :賠償的事情,要找公司啊,要公司給你答復。
對于賠償一事
小區物業長時間不置可否
這讓涂先生不能接受
那么涂先生的賠償要求
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?
律師 徐涵英:在窖井、地下設施施工過程當中,施工方應當起到一個警示作用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: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,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徐律師表示
依據法律規定
小區排水溝系統
在正常運營當中出現損害
管理人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
需要承擔部分責任
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
律師 徐涵英:我們這起事故當中,物業并沒有設置相關的警示標志,平時也沒有進行修繕和提醒,所以它要承擔部分責任。
為了幫忙調解這場糾紛
都市現場記者
又陪同涂先生來到了
南昌市青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
該公司的張經理表示
對于涂先生受傷一事
他們非常抱歉
南昌市青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張經理:針對業主摔傷的問題,也向業主進行道歉,我們也會安排人上門進行慰問。
對于涂先生免除1200元
車庫租金的訴求
張經理表示
他們可以接受
另外
涂先生反映
車庫燈不亮的問題
張經理也給出了答復
南昌市青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 張經理:會積極進行整改,讓不亮的燈全部亮起來。
咨詢
熱線
手機
版本